1980年爷爷建的占地270平的房子,(建房时伯父32岁,父亲28岁),伯父1948年出生,1979年结婚(结婚时31岁,无能力,是拿自己妹妹和对方男的家妹妹对调后互娶的,农村扁担亲)。我父亲1952年出生,1986年结婚(34岁,无能力,娶的我妈妈当时是眼睛看不见)。爷爷于1983年过世,过世后两兄弟平分房子,从中间开始分。后伯父于2008年建两层房子,批地的手续上是建新拆旧,但是未拆旧。我父亲于2013年另外选址建新房,由于当时村里暂停办手续,故未办建房手续。现在面临拆迁,我主张老宅是爷爷遗留下来的,应按继承建筑算,而不是其他面积算,而街道则认为建房时伯父已32岁,父亲28岁已有能力建房,不能按继承建筑算,认为是两兄弟共同出资所建,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证明是继承建筑?